住宅区“高空抛物”导致重大伤亡事件屡有发生,具体到个案,刑法该如何准确评价生活中的“高空抛物”行为,仍存在许多争议。本报《明镜周刊》精选案例,“讲讲案子说说法”,为读者奉上“高空抛物”的刑事法律思考。
江苏昆山:这起“抛物”
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徐忠义肯定地说。
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赵东(化名)在昆山市某居民小区5楼上,将家中一串玻璃珠饰品扔出窗外,玻璃珠从天而降、重重砸在楼下的两辆轿车上,致两车挡风玻璃、天窗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
近年来,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等案件,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高空抛物对社会安宁和百姓生活的危害性日渐凸显,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迫在眉睫。可以说,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当前检察机关增强人民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着力点。
高空抛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通过检索类案判决,徐忠义发现有的地方将“高空抛物”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起刑点高”的特点,承办人需“慎之又慎”才能准确定性。“评价高空抛物行为,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徐忠义认真研读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该案的办理可谓心中有数。
换言之,“玻璃珠饰品有多少”“凌晨时间段,案发地点附近是否有居民活动”“停车位距离小区人行道有多远”,这些都是审查高空抛物案件必须具体查明的事实。只有搞清楚案发时空情况、行为人主观方面、抛掷物物理特性等具体情况,才能准确评估案件危害大小、精确定罪量刑。
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反复核查案卷细节,又到案发地实地调查。最终认定以下事实:一是案发时间是凌晨,小区的居民多已休息,极少有居民在楼下活动;二是案发地点系固定车位而非道路、人行道等居民密集活动场所;三是从现场提取了一大串玻璃珠饰品,对汽车天窗和后车窗损害严重;四是行为人抛物时主观上具有随意性,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财物。
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实、仔细甄别罪名区别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赵东虽然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但综合考量夜间、案发地等因素,本案的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但对公共安全并不构成现实和紧迫的危险,遂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年4月,昆山市法院认定赵东无故滋事,通过高空拋物方式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安徽六安:两起“抛物”都是在酒后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高空抛物酿成的惨剧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今年7月,安徽省六安市检察机关先后对两起高空抛物案件的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对“禁抛”警告视若无睹的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希望人们能从中得到警醒。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为现年53岁的杨某。年12月,杨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年3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刑罚。今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于6月28日将该案移送裕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7日,裕安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裕安区检察院指控,自年2月27日起,被告人杨某酒后多次从其居住的31楼家中,将咸菜坛子、水瓶、汤碗、柜门等较重物品从窗口抛下。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侦查,鉴于情节较轻,对杨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3月23日17时许,尚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杨某再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车顶砸坏。杨某家人报案,杨某在家等候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多次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审查起诉期间,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承办检察官专门前往杨某所住小区实地走访,发现杨某抛物的阳台、窗户一侧为沿街商铺,另一侧为小区内部人行道,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极大,遂作出如上指控。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袁某现年56岁,曾因寻衅滋事、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间又先后犯盗窃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八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袁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于今年6月5日立案侦查,6月29日移送舒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0日,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公诉。
据舒城县检察院指控,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6楼家中,将多个栽有花草的瓷质花盆及木椅等杂物从阳台向小区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亲临现场亲眼看
个案还需个案评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图解决将部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产生的罪刑不适应问题。而在草案尚未通过施行的“过渡期”,司法机关目前惩处高空抛物犯罪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现有判例,行为人故意在住宅区的内部道路、活动场所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上方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评价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谨慎分析。
将物品抛到“隐秘角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某日19时许,李某在其位于某小区高层住宅楼15层的家中,因酒后与父亲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将家中的扶手椅、钢棍、花盆、酒瓶等杂物分数次从窗口抛下,落在楼下的绿化地上,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持续数分钟,引起小区铁栅栏外部分行人驻足观看,亦未造成围观人员伤亡。
经查,坠物区域位于该住宅区西南侧死角,北侧为李某所在的住宅楼,西侧和南侧10米外有铁栅栏与公路相隔,东侧10米外为小区内部道路;坠物区域内无小区道路、无公共活动区,地面为斑驳的草地,种有多棵树木且枝杈茂密;现场走访未发现该区域平日有人员活动。
案发后,李某辩称其没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理由是:本人系小区居民,熟悉楼下区域的形貌特征,在判断不会有人出现后才实施的抛物行为。
对于本案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