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皮炎医院好 http://m.39.net/pf/a_9051898.html引言
朝鲜为防止使团八包贸易规定之外的物品,因而设置了搜检制度。这里规定之外的物品既包括贸易违禁物品,也包括超出本金数额的物品。
朝鲜对明、清贸易的违禁物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朝鲜因宗主国清规定为违禁物品而不得不被动限制贸易的物品,如马匹、弓角等;另一类是朝鲜根据自身不同时期的利益需要而主动设置的限制贸易物品,如人参、白银、纹缎等。第一类物品在第三章会有详细的叙述。
第二类违禁物品。朝鲜国王李昑于英祖二十二年(清乾隆十一年,)颁布禁纹缎令:“命禁纱、缎、绸之有奇巧纹者。时上方痛革侈风,欲尽禁纹缎,诸臣多言衮衣、翟衣、章服、*容皆不可不用纹缎。”但是,在中国和朝鲜商人的共同抵制下,以及朝鲜国内依旧盛行的唐物风尚下,这条禁令名存实亡。朝鲜正祖十一年(清乾隆五十二年,)正祖再申禁纹缎令,除国王朝臣衣服所用纹饰不禁以外,命妇等用乡织,将*以下*服,除后云纹及赏赐纱缎大堞纹之外,其他纹缎一律禁止输入朝鲜境内。朝鲜颁布禁缎令的原因主要在于禁国内的奢侈之风,其次在于大量中国纹缎进入朝鲜使得朝鲜本土的丝织品受到冲击,影响朝鲜的纺织业发展。
搜检制度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防止朝鲜使团携带规定八包本金之外的物品,尤其禁止使臣携带禁物和大量银两。朝鲜的搜检制度有其发展的过程:最初朝鲜是为了防止国内白银流失制定了搜银制度,后渐渐扩大搜检物品的范围,逐渐形成了搜检制度。对朝鲜而言,使臣携带白银等禁物前往中国贸易加剧的是朝鲜国内的白银流失,并不利于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其次在于朝鲜使臣在华频繁贸易引起明朝人的不满,过度追求金银利润的行为为朝鲜官员所不耻,认为这一行为有违朝鲜礼义之邦的名号,因而要加以规范和限制。此外,由于朝鲜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策的变化,以及朝鲜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都促进了搜检制度的发展完善。
朝鲜世宗五年(明永乐二十一年,),在八包贸易尚未制度化之前,朝鲜颁布了赴京人员禁防条件,允许使臣携带定数的土产杂物,但仍严禁贸易行为,这也推动了八包贸易的出现。八包贸易制度正式颁行后,朝鲜世宗十一年(明宣德四年,9),朝鲜左司谏柳孟闻上疏要求严格按照惯例搜检使臣八包贸易的物件:“伏望殿下命下攸司,依赴京朝臣之例,定其禁物,限其所赍,令其道监司严加考察,搜检物件,如有冒滥者,随即启闻,按律科罪,俾全使节。”
并且,朝鲜还对搜检的地点做了具体的规定,朝鲜世宗十二年(明宣德五年,),朝鲜大司宪李绳直等上疏:“近来不遣监察,委诸监司,非徒成法废弛,犯禁之徒,必无所畏也。伏望殿下,俯从臣等之请,命遣监察,当正朝使渡江之际,搜检赍来对象,如有所犯,一遵成法,以戒后来。又当每行,必遣监察,严加纠察。”朝鲜世宗十四年(明宣德七年,):“臣等以为回到东八站,检察官出其不意,再三搜探,则所贸之物,庶几尽得矣。”由此可以看出,朝鲜官员进行搜检的地点主要是渡江(鸭绿江)处和东八站。
朝鲜*府也规定了负责搜检的主体,即监察官和书状官。监察官是由议*府选定人员,大多是文臣。朝鲜世宗二十四年(明正统七年,),朝鲜司宪府制定搜检规定,要求以检察官为主体,一路点检使臣所带物件。“今后使及检察官私持杂物,各自呈单子于承*院,使及检察官互相赍去。其余人私持杂物,检察官受其主手本,发行前点考监封,其路次该用之物及食物外,与使同封;使之物件,检察官独封。越江时及沿途,不时点考,及到京师,更加点检,方许买卖后,某人以某物买某物,点考开写,一如前项监封出来。
又于回还沿途,一点考,及还,具报*府,如有冒法事,下攸司论罪。其中潜通上国人,冒滥情迹见著者,以盘诘奸细律,重论痛惩,以防奸诈。”朝鲜*府设立贸易监察官员,要求使臣及检察官先将贸易物品的表单呈于承*院,等到搜检时方便监察官员将表单和实际货物对起来点校,点校无误后就可封存运输,从朝鲜到京师的沿途也要随时点校,以防有使臣沿途贸易。这一完备的流程目的在于防止使臣夹带私贸。
书状官既是使行途中负责记录的人,也要承担搜检责任。此外,搜检官员一旦在使臣行李中搜检出违禁物品,朝鲜*府不仅会处置犯法的人,书状官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朝鲜中宗二十四年(明嘉靖八年,),朝鲜*府提出:“故令书状官一切检举事,已有法例。今亦令书状官,越江时卜物搜检,如干粮人情、输转杂物外,毋得渡江。如有违禁者,则非徒犯法者治罪,书状官亦为重论云。”
中宗三十五年(嘉靖十九年,),朝鲜议*府又提出让使臣和书状官共同负责检查一行人所带的物品,以及回程时检查使臣在中国所贸物品的数量。一旦数量超过规定,就将使臣和书状官的财产没官。朝鲜*府还要求书状官到了义州后再次点检所赉货物,书写字号并将字号牌悬挂于车上,没有字牌的货物也没收处理。到了辽东、山海关、北京等关卡也要再次点检,检查是否有无标货物。赴京回国途中还要按照定额数进行点校,包括所载的车辆数。一旦贸易超过数量,就将滥载的货物没收。“至于中朝,计人口卜数,调发车两猥滥,则察访及使、书状,并皆治罪。”
搜检制度不仅规定了搜检地点、负责官员,还规定了对违禁人员的处罚措施,再加上数次搜检的流程,保证了制度得到完全落实。明末,朝鲜设立搜检御史负责搜检事宜:“赴京使臣,未知何间回泊,而富商大贾贸买银参于上国,既有大罪,请送搜检御史,严明搜检,以杜后弊。”此时,不仅是搜检御史要负责搜检任务,书状官和义州官员也依旧是搜检的主体。清代,朝鲜方面的搜检责任由书状官、义州湾尹共同承担。朴趾源的《热河日记》中对书状官和湾尹共同实行搜检任务的过程做了具体的记载:“书状清晨先出,与湾尹眼同搜检,例也。
方校阅人马,人籍姓名、居住、年甲、髯疤有无、身材短长,马录其毛色,立三旗为门,搜其禁物。大者如*金真珠、人参、貂皮及包外滥银,小者新旧名目不下数十种,琐杂难悉。厮隶则披衣摸袴,裨译则解视行装、衾袋、衣褓,披猖江岸,皮箱纸匣,狼藉草莽,争自收拾,睊睊相顾。大抵不检则无以防奸,搜之则有伤体貌,而其实文具而已。湾贾之先期潜越,有谁禁之?禁物之现捉于初旗者,重棍而公属。”同样,孙万雄在《燕行日录》中也记载:“平明与府尹及都事先出江边幕次,依八包定式搜检一行人马。潜持若干毛物人参者,分轻重施刑。”
搜检的过程十分详细,不仅要搜检使臣所携带的物品,就连人的身材和马的毛色都要做具体的记录。搜检的惩处措施也分明,对于携带违禁物品的人要以重刑处罚朝鲜英祖十三年(清乾隆二年,),李喆辅的《燕行录》中也记录了使臣与府尹共同点校八包贸易物品的过程:“与府尹同坐乡社堂,取七万公货,一点视,还封踏印,纳于公库,定将校守直。又取八包私货,眼前一一称衡,还封踏印,又着各其私表,纳于公库,亦定将校守直。
自前称衡时,诿以衡重,每许加称五十金,此已无谓,而所谓衡之高低,元无定形,只系称者之操纵。故预先严饬,临时又猝令意外不干者持衡,操纵之弊乃除,而各其八包,一从元数而称之,不许一两添加。译辈大苦之,独李枢称好。”义州府尹不仅点检贸易的货物,就连使臣及随从人员的私人物品也要仔细搜检,以确保没有夹带,搜检确保物品无误才能还给物品持有者。
结言
搜检制度虽然没有完全抑制住朝鲜使臣八包贸易的私带行为,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对于八包贸易也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